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充分保障农民的自主权

1998-11-06 来源:光明日报 鄢良钟 我有话说

充分保障农民的自主权,调动农民的积极性,核心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,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。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,要做到这一点,说起来容易,做起来困难。特别是在当前农村处于“粮增产、钱增收”的大好形势下,有的干部很容易头脑发热,自觉或不自觉地违背群众意愿、自然规模和经济规律,干出一些傻事,甚至把好事办成坏事。一是高指标。比如“教育普九”和“初级卫生保健”达标,本是一件好事,但一些地方不切实际地把达标时间提前,不顾条件地提高达标硬件标准,搞形式主义,增加农民负担。二是齐步走。有的地方不顾地区差异,不看市场需求,提出“消灭空白村”、“超常规发展”的口号,盲目上项目,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,而且带来若干后遗症。三是简单化。如农民负担中生猪屠宰税的征收,是税法规定的农民应尽的义务,但在执行中,有的不管农民喂猪与否,也不管多喂少喂,通通按人头分摊,成了“人头税”,既违反了税法,又流失了税源,还伤害了农民群众。凡此种种,值得我们深思。个中的原因,除了我们一些领导同志有短期行为外,主要还是认识问题和工作问题,需要我们认真解决。

首先要深化认识,提高保障农民物质利益,尊重农民自主权的自觉性。一是要深化对国情的认识。二是深化对农民的认识。要看到农民勤劳朴实,现实主义极强,如强烈的致富欲望;同时也要看到农民思想封闭,科技教育文化落后、接受新鲜事物慢的一面。要像《决定》要求我们那样:学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农民工作的方法,努力把完成上级任务和维护群众利益统一起来,注意工作方法,作好对农民的教育、示范和引导工作,把党的方针政策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。

第二要加强制度建设,把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和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纳入法制的轨道。为了约束我们的行为,保障农民的自主权,必须按《决定》的要求,加强农村基层法制建设,全面推行村级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,搞好村民自治。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事情,都要向村民公开,交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。同时,乡镇要实行政务公开,接受群众的监督,以减少我们工作的失误,充分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。

第三要转变作风,把开拓进取意识和求真务实精神结合起来。各级干部要树立“公仆”形象,不浮夸,不奢侈,不强迫命令;同时要树立“亲民”形象,经常深入实际,“种试验田”,搞调查研究,总结群众的新鲜经验,了解和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新情况、新问题。只有这样,我们各级党组织才有战斗力,才能成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带头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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